簽下價值51萬元直播帶貨合同,安排陳小春和網(wǎng)紅一起帶貨,結(jié)果3場直播只賣出5000元,商家一紙訴狀將負責直播推廣的傳媒公司告上法庭。12月25日,上游新聞記者得知,廣州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審裁決,判決直播推廣協(xié)議的傳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還41萬余元服務費。
上游新聞記者從廣州市中院的這份(2021)粵01民終19281號民事判決書中看到,2020年10月,某按摩器公司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一份《雙11矩陣直播推廣協(xié)議》。協(xié)議約定:2020年11月1日-2020年11月11日,傳媒公司提供16場次直播銷售推廣活動,其中10場由粉絲總量大于等于1000萬的達人執(zhí)行,6場由其他明星達人主播在其互聯(lián)網(wǎng)直播間執(zhí)行。
在按摩器公司按約支付51.5萬元的推廣服務費后,傳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發(fā)來《雙11直播更改說明》,將原來16場直播的主播執(zhí)行人,改為實際安排影視明星陳小春加3名網(wǎng)紅,時間為11月5日-11月11日,并約定服務費減少10萬元。
11月5日下午,陳小春的直播由于在直播時沒有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,導致僅直播幾分鐘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。后傳媒公司在當日晚上安排了陳小春的助理補播。上述4場直播完成后,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銷售額僅5000余元。
廣州市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,《雙11直播更改說明》中將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變更為3位網(wǎng)紅和陳小春,但同時說明其他合同內(nèi)容不變。即《雙11直播更改說明》只是減少了擬參加主播的人數(shù),但并未將直播場次從16場變更為4場。
在實際直播執(zhí)行中,主播甲、主播乙、網(wǎng)紅丙的直播場次均為1場,陳小春直播1場后,因涉案商品沒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導致下架,需要陳小春補充直播1場,但陳小春本人未能直播,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陳小春補播,助理補播的效果顯然不能等同于陳小春,且陳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約定的流量主播,故應視為陳小春直播不成功。綜上,傳媒公司實際安排直播成功共計3場,但合同約定應直播16場,故某傳媒公司嚴重違約。
法院認定,因《雙11直播更改說明》只是減少了擬參加主播的人數(shù),其他合同條款不變,故原合同約定的ROI保證當然應繼續(xù)適用。第二,按照合同約定的ROI保證,直播銷售保底數(shù)額高達100萬元以上,但實際直播后的銷售額僅為5000元,繼續(xù)履行合同由傳媒公司補播3場顯然已經(jīng)無法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,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補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,廣州市中院予以支持。
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,按摩器公司選擇按照未能直播的場次比例退款合理,即傳媒公司應向按摩器公司總計退還服務費418437.5元(515000元*13/16)。
律師提醒
簽署直播協(xié)議事前事中應注意四點
“這起案件非常具有行業(yè)的典型性。”重慶一位長期為網(wǎng)絡電商提供服務的服務商戴先生告訴上游新聞記者:“電商邏輯里有三大環(huán)節(jié)非常重要,銷售、選品、供應鏈,一般做直播會給商家做銷售托底,不然誰干呢?除了娛樂明星主播,帶貨主播比拼的就是賣貨能力。”戴先生指出:“電商規(guī)則是以天為單位變化的,這個案件就是雙方在前端的工作沒做好。”
重慶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小山提醒商家,簽署直播帶貨委托協(xié)議,為了避免履行過程中產(chǎn)生爭議應注意四點:第一,應該對直播細節(jié)進行具體的約定,比如主播、直播場次、直播平臺、直播方式以及直播時間,甚至直播間的布置等,讓每個環(huán)節(jié)都可以有章可循;第二,直播應達到的目標或效果,應明確約定;第三,約定如果受托直播方?jīng)]有按照約定履行,沒有達到約定目的,該承擔什么責任;第四,合同履行過程中,一方的溝通意見,另一方應及時答復明確表態(tài),以免誤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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